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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share 發表於 2018-5-7 00:12

中研院研究員陳淳文:法律的限制真的能剝奪兼職權嗎?

2018/5/4 風傳媒 吳尚軒

[b]「如果在台大教書,晚上跑去開計程車?」中研院研究員陳淳文:法律的限制真的能剝奪兼職權嗎?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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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是合法還是非法,近來隨著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成為輿論熱議焦點之一。台大政治系教授、中研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淳文,今(1)日晚間受台大文學院學生會、政治系學生會邀請,談起遴選風波中的法學問題,他希望大家可以反思,法律的限制真的能剝奪兼職權嗎?

談到為何不能教師兼職?陳淳文說,作為一個自由人,為何不能兼職?有人說是忠誠與利益衝突,「但如我在台大教書,晚上跑去開計程車,會有這2個問題嗎?」他認為,如果是跑去補習班教憲法,這可能有利益衝突,但即便如此,法律的限制,真的能合法、合憲地剝奪兼職權嗎?

[b]如果年金被砍得一蹋糊塗 不能趁年輕開計程車多賺一點?[/b]

陳淳文接著反問,尤其在我們年金被砍得一蹋糊塗的時候,難道不能趁現在還年輕開計程車多賺一點?現在已經承諾的年金,將來還可能被砍,現在不准兼職,那以後怎麼辦?國家不能信賴,老的時候要靠誰?

對此,陳淳文認為要先釐清,兼職到底是本來就能的權利,還是特殊請求才有的特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中指出,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依此看來不是權利,但從《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台大規定第2條則是:「本校教師得至營利事業任職或兼職」看來又是了,整體看起來還不是很清楚,但他認為在實務運作上,看起來是權利。

陳淳文接著退一步問,假設真的違法了,法律效果是能剝奪參選或當選的校長資格嗎?他指出,違法兼職的審理機關,依法是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絕對不是教育部能說誰誰誰就是違法,要藉由教評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開會決議。

[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用語太模糊[/b]

此外,違法兼職就等同於所謂的「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陳淳文表示,上周五教育部的說法,「彷彿好像就是在說這個」,但這在釋字702號之前的用語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因為用語太模糊了,釋字702號才定義,所謂行為不檢是指性侵、性騷擾一類,才會達到要解聘的程度,以此跟兼職連結,恐怕不恰當。

出席學生提問,教育部4月27日的聲明中,主要是針對管中閔兼職偷跑一事,這該如何看待?對此陳淳文表示,教育部27日做了最終決定,但他去了解了,公文到昨天都還沒送到,「所以我們不知道實際究竟是什麼東西」,而且可能楊校長在去年5月就已經批准了,但被說是偷跑,他呼籲大家回到思考,在外兼職到底是權利還是特權?而若是違法,就依照法律由教評會處理。

談到行政程序,陳淳文也以自身經驗當例子,表示當初他開始教書時,12月才拿到證書,但9月就已經開始實際教書了,這是行政程序的落差,若真的要用最嚴格標準來檢視,「那我支持,我們都用最嚴格的標準檢視來!」引起台下聽眾一片哄堂大笑。

[b]教育部聘任是「准駁權」或「核定權」[/b]

陳淳文也提到,退萬步而言,如果把教育部的聘任是當做「准駁權」或「核定權」,而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3項明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為核定與否定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對此他質疑,「難道大學自治還不如地方自治嗎?」

陳淳文並強調,遴委會、教育部、台大三者為平行關係,無權互相推翻決定的,這也是為何3月24日的校務會議會決議相關提案全數擱置。他舉例,如果今天校務會議的提案,是討論深澳電廠要不要啟用,那根本不會進到議程裡,因為校務會議根本無權決定,所以相關爭議才會被全部擱置。

既然如此,遴委會有沒有可能失控?陳淳文的答案是「不會」,因為它的組織跟運作都受到嚴格規範,《大學法》第9條嚴格控制組成跟運作,遴選過程也是受到規範,此外遴委會是非常設性組織,校長選完就解散,所以不會造成災難。

談及組織規範,在場有學生學生發問,教育部3名在遴委會中的代表有何意義?陳淳文解釋,他們不是像其他的代表一樣,規範要佔總人數幾分之幾,這代表這些人一定要出席,他們的身分至關重要,如果在遴選中覺得有問題,以教育部龐大的資源跟權限,應該要有所作為。

陳淳文表示,教育部代表沒有善盡事前監督,但教育部卻說是台大沒有善盡事前監督,然而其實,台大只是輔佐遴選委員會運作,應要求提供協助,不是主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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