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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share 發表於 2010-9-30 17:13

校長的小革命:處理不適任教師 應成立獨立小組

2010-9-07 22:45 ◎黃維瑜(台北市三玉國小校長)  

最近連續爆發的兒童遭性侵害案件,因法官輕判,或者校長知情未報、包庇狼師,引起輿論的抨擊。事實上,不適任老師猶如校園不定時炸彈,然而現行教評制度容易受人情左右,校園反而成了不適任老師的庇護所。

今天台灣校園裡,老師言行可能被手機拍下送交Facebook、YouTube「公審」,被「怪獸家長」強橫、甚至暴力對待的例子也不少,中小學教師不但講求專業成長,還有來自家長、社區,乃至於議員、媒體的監督,確實師表難為。

此刻討論不適任老師,正是為了避免少數害群之馬影響整體形象,反而應該由教師、校長等相關團體提出嚴格處理的主張。

[b]處理過程曠日廢時[/b]

照說不適任教師早有「退場機制」,但實情卻不是這樣。

2000至2007年近8年的期間,北市各級學校教師2萬4千人,只通過9個解聘案,難怪家長、議員都:質疑北市的不適任教師,8年不過9人?

為何處理一位不適任教師如此困難?主因在法令沒有明確要求處理期程,過度保護教師所致。

教師法第14條規定,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教師,可加以解聘。

在8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前5款包括判刑一年以上、貪瀆判決確定、禠奪公權、依法停止任用、或休職尚未期滿者即受禁治產宣告者,這些情況要處理不適任教師相對容易,但第6到第8款的行為不檢、精神疾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則常常引起校園的另一場風暴。

教育部發布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中,規定「行為不檢」處理流程有:察覺期、評議期及審議期,若是「精神疾病」或「教學不力」,則在察覺期與評議期之間,再加入輔導期。

這3到4個流程,耗時費力,察覺期間,校方要負責調查,並未規定要調查多久,只規定查證後要將結果於10天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結果調查時間可能長達半年。

[b]好意輔導 同仁反目[/b]

調查結束進入輔導期,問題來了。教室是教師的王國,想進入教室對他的教學方法提出建議,得看他臉色,有些教師會惡言相向。若想利用教師同儕進行輔導,當事人更反彈激烈,願意協助輔導的教師被認為是校長的人馬,遭到中傷,同事間心結難解,學校氣氛詭譎。

不僅輔導工作難以執行,根據教育部規定,輔導期間須達2至6個月,光是調查跟輔導,一個學年就過去了,結果不適任老師還在教學,學生還在受苦。

一學年過去,問題仍然存在,若調查確實屬實,也輔導無效,才會進入審議期,由學校教評會進行審議,這又是教師間的角力戰,當事人一一打電話拜託教師同仁放他一條生路的所在多有,黑函攻擊的也不勝枚舉,企圖左右教評會決議,讓自己過關。

若教評會有決心處理,報請教育局,最後由教育部核定處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情才算處理完。

處理一位不適任教師,走完所有程序至少需一年,甚至更久,若家長覺得這樣事情就結束,可就大大誤解了。台灣法律對教師的保護相當完善,教師若不接受決議,還可尋求救濟途徑,包括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這段漫長的路,預估要耗時6年。

[b]資遣制度 比民間優渥[/b]

民間企業處理不適任員工,依法一通電話就請你走路;政府對教師的保護,不僅有輔導期,還能申訴,最重要的是,民國97年還增加了資遣的規定,根據經驗,被資遣的教師至少都還有2百萬到3百萬元的資遣費,比起民間企業,相當優渥。

但不少被資遣的老師還是不滿意。之前發表刺馬言論遭到調查的一位教師,後來被以行為不檢遭到資遣,領了幾百萬元後,現在提起申訴,申訴程序預估將長達6年,校長換人了,下任校長還要接棒跑法院。

冗長的處理程序、漫天的黑函攻擊,甚至破壞同仁情誼,加上要經常跑法院,鑽研法律,這些事情都要校長承擔。

立委今年5月提案修法,要求「怪怪老師」應強制精神鑑定或治療,全教會回應「執行上要兼顧老師人權」。

不過,如聯合晚報社論所言,「人權的大帽子放諸四海皆準,但老師影響兒童深遠,老師適任與否的問題不可『低標準』處理。」、「這些改變既有保障的做法,一定會引起反彈,但沒有一個工作可自恃『鐵飯碗』而拒絕改革。」

[b]獨立小組 應儘速成立[/b]

全國校長協會呼籲,各縣市教育局應成立獨立的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由專家、校長與教師、輔導人員組成,只要有不適任教師的案例提報,便進入學校進行訪視,透過獨立、公正的單位進行調查,將能避免關說、黑函,及部分校長與教師的不作為。

另外,根據目前教師法規定,調查結果必須經過學校教評會審議,未來若要設置獨立小組,發生小組調查結果必須回到學校教評會審議,而學校教評會不容易避開人情包袱與主觀評斷。

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修正教師法,將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相關法源一併檢討,設置獨立機關有權調查不適任教師的教學情況,以導正社會各界對公部門處理不適任教師案師師相護、曠日廢時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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