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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須扶養拋家棄子的爸爸 法官:子女要犧牲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2014.09.30 06:32 pm

楊姓男子廿年前離家出走,將三名子女丟給妻子撫養,目前楊住進安養中心,每月須繳費;楊控告子女要求給付扶養費,子女證稱父親從小拋家棄子,拒絕給付,但新北地院仍以三名子女對父親有「生活保持義務」,判決須按月給付父親二萬元。

律師黃仕翰指出,本案子女的情況應已符合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 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扶養顯失公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新北市六十一歲楊姓男子廿年前因工廠面臨債務問題,無力解決,離家出走,將分別為十四歲、十一歲與七歲的兒子、女兒丟給簡姓老婆扶養;簡婦一個人償還債務、支付房貸、照顧子女,含辛茹苦養大子女。

楊在今年五月突然現身,並與妻子達成離婚協議,後來便因病住進安養院,每月須支付房間、伙食、尿布、醫療等費用共四萬元;楊沒有財產,又失去工作能力,向妹妹求助,對方願意每月幫助二萬元,不足的部分,楊便向子女提出訴訟。

三名子女目前分別任職保全、科技公司員工與客服,薪水均在二到三萬之間;三人與母親均證稱,楊離家後對家庭不聞不問,子女就學階段還要申請就學貸款或打工維生,有多餘的錢要拿來還債、存結婚基金或扶養母親,沒有餘力給付扶養費。

法官指出,依據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生活保持義務」,對於父母的基本生活需要,子女即使沒有餘力,也須犧牲自己扶養父母;楊依法聲請給付二萬元,依三人經濟收入並非無法負擔,判決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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