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9 02:36:19 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酒後不管開車還是移車,都有事!台中李姓男子喝完酒,因車停紅線,被通知移車,雖不到20公尺短短距離,被警方逮到仍判定為酒駕,依公共危險罪移送,2審判刑8月定讞,李男仍需因酒駕行為坐牢。
但相同情形、不同區域判決卻不一,新北市和台南有機車騎士酒後「移車」,檢察官不起訴、法官判撤銷罰單,同樣是移車動作,結局大不同。
李姓男子去年10月12日在中清路被警方攔查,測出酒精濃度 1.15 毫克,1審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判他徒刑8月,他不服上訴,2審駁回確定李男移車也是酒駕。
法官指出,李男稱自己喝酒後回家,停好車上樓,因接到通知車停紅線且擋住別人,才下樓移車,但他對檢察官說移車不到20公尺,向法官卻說移200公尺,前後供詞不一。
法官並指他移車前不久,確有酒後開車行駛於道路行為,移車前的酒駕行為仍觸法;且他曾在101年和102年都因酒駕被判刑,5年內再犯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但酒後移車也有免責案例,台南陳姓男子今年3月與朋友喝酒,機車停在餐廳騎樓影響出入,他騎機車移到另個路口,被警方攔查酒測,台南地院勘驗監視器認為陳實際騎車僅10秒,不算酒駕免罰。
新北經營機車行的林男去年9月凌晨在店內喝酒,收店時發動停在店外機車騎進店內,被警員攔查酒測值超標,新北地檢署認定林男只是移車,不算行駛,將林男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