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7 02:46:03 聯合報 記者何炯榮、郭宣彣/連線報導
王姓女子騎機車與貨車擦撞,不滿紀姓警員處理結果,打電話向警政署投訴紀員酒後執行勤務。警方督察人員隨即約談紀員,酒測值是零;紀員認為受辱,反控王女誣告。彰化地方法院昨依誣告罪將王女判刑2個月。
紀姓警員得知判決結果後說,這是基層員警應獲得的尊嚴,給喜歡亂投訴的人一個警惕,不要對依法執勤的員警編造情節汙名化。
法界人士指出,除非王女上訴獲得翻案改判無罪,或獲得法官諭知緩刑,否則刑法誣告罪的最重本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是不得易科罰金,將面臨牢獄之災。
1月27日上午,彰化縣54歲王女騎機車在鹿港鎮一處路口,與1輛貨車擦撞,鹿港派出所值班的紀姓警員前往處理後,當天下午王女向警政署申訴。警政署立刻責由鹿港警察分局駐區督察員會同派出所施姓所長調查,要求紀員接受酒測,酒測值是零,還紀員清白。紀員感覺受辱,反控王女涉嫌誣告。
檢察官指出,紀員前往處理車禍時,曾與王女有相當程度的互動,王女對紀員身上是否有酒味、是否酒後執行勤務,應該很清楚,卻故意向警政署申訴「到場處理紀姓員警滿身酒氣,且服務態度不佳」,主觀上具有使紀員接受調查及懲處的意思。
王女否認誣告,辯稱「我是說他好像有喝酒的樣子」。法官說,根據警政署受理王女申訴的電話錄音檔案,採信檢方的主張,認定王女的言行構成誣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