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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藥看保存期?大家都搞錯了

2015/12/13 中時電子報 吳美觀

幾年前曾有位18歲少女,在過年期間生病,她認為只是一般小感冒,於是貪圖方便,吃了祖父2年前的感冒而喪命。前述的真實案例不難看出,有些人怕浪費,把使用不完的藥品保存下來,以備不時之需,但是過期藥吃下肚,不僅藥效大打折扣,萬一是顆救命藥,後果更是難以想像。

很多人並不知道,藥品開封前和開封後的保存期限是不一樣的,高雄榮總藥劑部藥師毛志民曾在媒體撰文提到,藥瓶上英文標示的末效期EXP或E是指未經開封的「保存期限」(Expiration Date),但卻常被誤認為是「使用期限」。通常藥品開封後,受到溫度、溼度、光照等環境因素影響,容易產生質變,可能導致「有效期限」縮短,因此為了用藥安全,包裝上便出現「使用期限」(Beyond-Use Date,縮寫為BUD)的字樣。

毛志民在文中表示,即便原瓶標示末效期(保存期限)還有3至5年,但只要藥品一開封,「使用期限」就只剩下1年的時間,部分藥品開罐後的使用期限可能更短,民眾需詳看標示或藥品說明書。而為了避免服用過期藥,對健康造成危害,大陸廣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藥師司徒冰建議,短時間內無法服完的藥品,可在包裝上註明開封日期,下次用藥時,便知道是否在使用期限內。

至於從醫院拿到非完整包裝或散裝的藥,在家中僅能保存3~6個月,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藥師葉馨智分別就幾種藥類的使用期限,提出來供大家參考,一般藥水(糖漿液劑)開瓶後,不需要放冰箱,在室溫下可存放半年左右,但抗生素糖漿一旦加水稀釋,只能存放1~2星期;藥粉是多種藥品混合,很容易變質,若身體癒後應立即丟棄;拆封過的眼藥水,使用時間不要超過1個月;外用軟膏如果出現變硬、液化或變色的現象,就不宜再使用。

葉馨智最後提醒民眾,藥罐內的棉花和乾燥劑,在開罐後就必須立刻丟棄,否則可能吸附水氣,讓水氣留在藥罐內,反而容易使藥品受潮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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