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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父母有不是」 棄兒可不扶養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11.06 05:49 am


「天下無不是父母」觀念要改了。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遭家暴、遺棄、性侵子女,長大後依法可申請免扶養。圖為慈善團體收容一些被父母遺棄的小孩。本報資料照片

傳統「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觀念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虐待、性侵、重大侮辱或遺棄子女的父母,子女在成年後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除了民法,行政院會也修正通過刑法有關遺棄罪的規定。未來只要父母有上述行為,或連續兩年未盡養育責任情節重大,子女長大成人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依法可以免除遺棄刑責。

目前的刑法明定,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過,最近幾年,部分社會團體、基金會發現不少父母虐童、性侵子女、亂倫的慘劇,一年有上萬件,甚至從小就虐待子女,不盡扶養責任。可是子女長大,依法必須扶養這些虐待他們的父母,甚至還有父母依刑法恐嚇子女,要控告子女遺棄,讓子女身心長期受折磨及二度傷害。包括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奔走下,行政院決定回應民意修法。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現行民、刑法的規定,對曾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傷口上灑鹽」。他說,這項修法將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現行民法有強制子女扶養義務,修法增訂了但書,如曾受身體侵害等原因,可由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部分,例如父母親曾故意致子女於死,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均屬情節重大,增定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行為非屬情節重大的,修正草案賦予法院有衡量權,在兼顧父母及子女的權益,依照個案做彈性調整,可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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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是的父母/看到「那個人」 我全身抖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9.11.06 02:35 am  
  
「看到卅三年前遺棄我的『那個人』時,我全身都在發抖。」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遭家暴、遺棄、性侵的子女,成年後可向法院申請免除或減輕父母扶養義務。程小姐昨天電話接受本報記者訪問,用「那個人」稱呼卅三年前遺棄她的母親。

民國六十五年,才八個月大的程小姐,母親把她遺棄家中出走,鄰居阿嬤破窗而入救了她。程小姐說,從未謀面的生母去年找上門要求她扶養,並控告她置母親於不顧,要求每月給付六千元的扶養金。

程小姐說,當時父親在商船工作,母親遺棄她後,父親被迫將她送到育幼院。父親每次回台到看她,她總是緊緊抱著不讓他走。

被遺棄的程小姐人生的另一段插曲,是她念螢橋國小時,遇上當年轟動社會的潑硫酸事件,潑酸的人闖進她就讀的教室,許多同學受傷,「我很幸運,在老師保護下,並沒受傷。」讓她很感激。潑酸事件發生後,她父親辭去商船工作,把她帶回家照顧。

程小姐表示,從小沒有母親的緣故,當她自己有了小孩後,每次聽到小孩哭,內心非常的痛,「好像是自己在哭泣。」

程小姐說,兩年前她在電視上看到一名被父母遺棄的人,竟遭父母反告不孝,棄養父母,從那天起,她就開始向立委、法務部寫信陳情,要求立委及政府修法。

她把親身經歷告訴立委與法務部官員,但立委擔心得罪衛道人士,官員也擔心修法牽動層面太廣,得到的答案都是「我們不會為你一個人修法。」

程小姐說,今年彰化女嬰遭父親燙傷致死,引發社會關注,她看到立委邱毅提案修法要「亂世用重典」,她馬上寫陳情信給邱毅,邱毅答應幫她提案修法,兩年的陳情才露出曙光。程小姐說,跟她有相同遭遇的人每年都上千,代表上千個家庭,她希望立委能盡快完成修法,讓不幸的人有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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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紀惠容 多年奔走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11.06 02:35 am
  
行政院會通過民刑法修正草案,讓曾受父母不法侵害的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多年來奔走呼籲的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昨天表示,以九十七年勵馨輔導的個案及相關資料顯示,包括十八歲以下被害人,家暴、性侵害就有兩萬八千多人,平均每一年基金會接受輔導的件數都上千件,影響範圍很廣。

紀惠容說,基金會接觸到的案例,社會上確實存在「天下有不是的父母」,包括亂倫、家暴等,這些父母在子女成年後,反過來要求子女盡扶養責任,讓受暴的子女遭到二度傷害。

紀惠容說,行政院這次回應民意,對「不是」的父母也可免除扶養義務及遺棄罪刑責,是個很進步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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