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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擦丟瞎學生 學校判賠111萬

2011/03/23  【聯合報╱記者陳文星/彰化報導】

二林鎮某國小洪姓女老師因學生吵鬧,拿起板擦丟擲學生,造成五年級女童左眼受傷幾乎全殘。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教師是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學生受傷,適用國家賠償法,因為國賠法對象是機關,昨天判決學校需賠償111萬餘元。

女童阿嬤得知判決後說「好好一個孫女在學校竟發生這種事,讓若眼睛全瞎怎麼辦?學校與老師都必須要負起責任。」

國小校長說,事情發生後已對家屬表達歉意,但老師職務為教書,丟擊板擦已踰越職務行使,不該罰學校而應向老師求償才合理。

洪老師則認為,國家賠償法求償的對象是學校而非個人,她對誤傷學生很自責,已賠償家屬60萬元,其他不予置評。

前年四月,洪姓女老師上課時學生吵鬧,她拿板擦丟向吵鬧學生,卻命中一旁小五女學生的眼睛。導致女學生左眼球角膜缺損,玻璃體出血合併黃斑部破洞,視力降至0.01以下,目前仍未復原。家屬憤而提告洪惠娟傷害,並要求國家賠償及撫慰金300萬元。

學校與老師均提出女童就診紀錄,表示學童2歲半即因結膜炎就診,兩眼近視合併散光及弱視,眼疾問題始終存在,才會導致事發後眼睛傷害加重。洪惠娟也和家屬協調,賠償女童60萬元。

法官認為,女學生眼睛受損造成身心極大痛苦,學校未盡防範責任,事發後拒絕國賠,忽視國賠法的協議機制。審酌之下,以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從女童20歲成年至60歲退休,計算40年,判賠111萬7126元。全案仍可上訴。

校長表示,已與洪老師溝通請她和律師研究上訴,若國賠成立,會送縣府國賠小組審查,並追究老師失當行為向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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