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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拾獲失物索報償 上限降為一成

國語日報  (2012/5/30)  林人芳、吳啟綜/臺北報導

 過去撿到遺失物可向失主要求三成報償金的規定,將做調整。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拾獲遺失物而向失主索求報酬上限,將從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失主若是低收入戶,拾獲者不得請求報酬。一旦雙方有爭議,可以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報酬。

 律師出身的立委尤美女表示,基於傳統拾金不昧的觀念,她主張全數刪除報償金,但又會擔心撿到的人不還。她說,當初立法是為了鼓勵民眾物歸原主,不過兩年前發生一名法律系畢業的女子,因拾得單親貧婦遺失的兩萬一千元,揚言要依法向貧婦索求十分之三報酬,引發社會爭議。朝野立委因此提出修法,將報償金調降成十分之一。

 對於降低報酬比例,雙溪國小六年級學生米常熏說:「不管對方是不是低收入戶,我都不會向對方請求報酬。」臺北市雙溪國小教導主任吳欣儒認為:「這是很好的修法,之前的報酬比例,對於急需用錢的低收入戶來說,會增加他們的負擔。在學校裡,不會教育學生向失主要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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