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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偷情日記 老婆偷看求償輸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2.07.13 03:18 am

退休的謝姓情報員雇用周姓婦人照顧生活起居,謝妻發現丈夫的偷情日記,內容記載「幫她洗澡、三度高潮」等內容,氣得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謝妻未經同意閱覽他人日記,日記沒有證據能力,判決她敗訴。

刑事部分,謝姓退休情報員和周婦曾被謝妻控告通姦罪,因證據不足,檢方不起訴。謝反控妻子誣告,也處分不起訴。

九十歲的謝姓老翁和和六十歲的妻子算是「老夫少妻」,兩人已協議分居廿多年;謝姓老翁住新北市新店區,請五十歲的周婦「小紅」幫忙照料他,謝妻則搬到新北市板橋區。

謝妻說,丈夫習慣寫日記,結婚以來都是她幫忙收存。三年前她整理丈夫日記,發現竟有偷情內容,丈夫寫著「八時前三分,小紅冒風雨至,助伊入浴室以溫水為伊淨身,而後齊入廚,十時入主臥室燕好,使伊三度高潮」。

她指控丈夫和周婦關係曖昧,同居且同遊大陸,在大陸買房子;丈夫還將金飾財物放在周婦保險箱,兩人有通姦行為。

謝姓老翁承認日記中的「小紅」就是周婦,但否認有姦情。他提出台大醫院的診斷書,證明自己性無能,且年紀這麼大,不可能和小他四十歲的周婦上床。

老翁解釋,之所以會在日記裡記載與周婦發生關係,是因為不滿妻子經常偷他的東西;為激怒妻子,才故意在日記中那樣寫,且放在桌上讓妻子去偷、去看。

周婦也否認與謝姓老翁發生關係,她認為,自己是單純從早上九點到晚上九點擔任謝的看護,如此而已。

合議庭審理認定,日記是個人的私密物品,記載內心私密事項,非經日記所有人的同意,他人無權閱覽;即使是親密夫妻,為保障個人的隱私權,也必須經日記所有人同意才能閱覽。

判決指謝妻未獲同意私自閱覽日記,侵害謝的隱私權:該日記不得作為通姦證據,謝妻無法提出其他證據,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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