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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逼演活春宮 父母未善盡管教判賠450萬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2.07.19 10:29 am  
  
新北市2名未成年少女夥同3名男子洗劫、毆打大學生情侶,還逼迫2人表演「活春宮」,受害的男大生事後提出告訴,法院判處3名男子分別賠償被害男、女各450萬和600萬,但男大生認為,另2名少女也參與其中,要求少女及其父母也須負賠償責任,板橋地院經審理後,認為少女父母確實未善盡管教與監督責任,判准連帶賠償450萬元。

《蘋果日報》報導,前年3月5日凌晨,在外遊蕩的鐘姓(13歲)、林姓少女(14歲)與李男(26歲)、朱男(22歲)、邱男(24歲)等5人,在鐘姓少女的提議下,隨機圍堵、行搶一對正在散步的大學生情侶,隨後,李男與朱男更強脫女大生衣物並以手指性侵,其他人則圍觀嘻笑。

朱男更脅迫男大生與女友當眾表演「活春宮」,直到路人經過,5人隨即帶走情侶衣物、財物和犯案工具,全身赤裸男大生才向路人求助報警。

警方循線逮捕5名男女,一審判決李男、邱男及朱男三人,分別判刑15年、13年、11年6月,另需民事賠償450萬元、600萬元確定。教唆的鐘姓少女,被少年法庭裁定感化教育3年,林女則被判刑3年、緩刑5年。不過受害男大生認為,兩少女也全程參與惡行,要求其父母也必須連帶賠償450萬元。

法官表示,2名少女並非無知涉案,法官認為父母未善盡管教、監督責任,因此須與子女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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