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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搞破壞 「速審速結」不傳房東就判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8.17 03:05 am

鄭姓男子不滿房東要他搬走,刮壞電視、敲破牆壁,放條死魚在冰箱、再拔掉插頭;房東告毀損,台北地院沒傳他,就判鄭拘役廿天。房東指責法院不讓他主張權益,鄭也未賠償,就直接輕判,要求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也看不下去,在判決書上重批法官「粗率」;沒有傳訊被害人,被告未和解,從收案到判決不到五天(包含連續假期),只求立刻結案,辦案心態可議。

審查庭是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推動,二○○六年在高雄地院民事庭試辦,目前在台北、士林、桃園地院刑事庭試辦。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台北地院審查庭決定延長試辦一年,但既然有質疑聲音,司法院會在下階段檢討時聽取各方意見。

台北地院實施「刑事案件審查制」後,只要被告認罪,就可獲判易科罰金或緩刑。鄭姓房東提告的毀損案,是典型案例。

去年一月,鄭姓男子向藍姓男子承租台北市中山北路一間套房,雙方發生租賃糾紛,終止租約。鄭姓男子心生不滿,將屋內的液晶螢幕刮壞、敲破木造牆壁裝潢、潑倒有色液體汙損床墊,還放了一條死魚在冰箱,再拔掉冰箱插頭。

藍姓房東進入屋內,不僅臭氣熏天,看到床墊毀壞發霉、裝潢全毀,當場傻眼。檢方將鄭姓男子依毀損罪起訴,台北地院審查庭法官呂政燁僅傳訊被告鄭姓男子,鄭當庭認罪,被判處拘役廿天,易科罰金兩萬元。藍姓房東要求檢察官上訴。

高院法官王復生閱卷調查,發現一審只求立刻結案;去年十二月卅日分案,未依規定「傳票應於五日前送達」,就以最速件寄傳票,還打電話狂叩被告到庭。今年一月四日開庭,法官不問是否有和解可能,告訴人也不知道開庭,當天就宣判。

高院判決書指出,此案屬告訴乃論,涉及賠償問題;為被告及被害人利益,理應傳喚兩造到庭陳述意見,一審竟刻意忽略;此外,在未和解情況下,僅判廿天拘役,量刑也過輕。高院勸雙方和解,鄭同意賠償房東九萬元,准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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