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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少女交往 男立據換原諒獲緩刑

【聯合報╱記者何烱榮╱即時報導】        2014.05.20 03:05 am

彰化縣21歲王姓男子前年在臉書社群網站,認識一名國中女生,二人互稱老公老婆,少女常離家出走,跑到王男的住處同居。少女媽媽找到她後提告,少女表明很愛王男,是自己願意跟他上床,王男也承諾將來一定娶她;少女媽媽看到生米已煮成粥,要求王男立據答應6項保證後,決定原諒他,也願意接納他。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看到冤家將變親家,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將王男輕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王男立下的和解書內容如下「一、被告 (指王男)不得收留未案被害人A女 (即女國中生),在任何處所過夜。二、A女若離家不歸,被告應勸導A女每日均返家過夜。三、在結婚之前,被告與A女不可再發生任何性行為。四、因A女尚無駕駛執照,被告與A女相處期間,被告不得讓A女騎機車。五、被告應勸A女不要再有刺青行為。六、被告與A女家人見面時,對於A女家長及其他長輩應有禮貌及尊敬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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