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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學生很敢! 拾金不還要報酬 [打印本頁]

作者: edushare    時間: 2010-9-13 21:28     標題: 大學生很敢! 拾金不還要報酬

【中央社╱台北13日電】 2010.09.13 05:13 pm  
  
成大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學費(現金)的皮包,被學姊撿到後,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不然就行使「留置權」。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立院通過這種「恐龍法條」他很抱歉。

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日前接獲1名成功大學女學生陳情,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本來要用來繳學費,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

黃偉哲說,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但何謂留置權?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很抱歉。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因為現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撿到4萬元的人,頂多只能主張3成(即1萬2000元)報酬,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不能留置4萬元,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即2萬8000元)去借高利貸,其所衍生損害賠償,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

黃偉哲認為,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完璧歸趙」等傳統美德,可能因為留置權規定不再出現,他個人傾向修法,也希望朝野立委、法務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是否修法解決。

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法務部是參考德國、日本立法,才明訂留置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激發人性」,因為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一定程度報酬,他認為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

至於留置權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分別?呂丁旺說,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以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

郭宏榮表示,一般這種情況,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但因為金額不多,都是小額訴訟,大約3個月左右就能裁決。
作者: edushare    時間: 2010-9-14 20:36     標題: 撿到註冊費 學姊向學妹要報酬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0.09.14 10:19 am

「拾金不昧」觀念被顛覆?一名大學女生在校內遺失註冊費,學姊撿到錢,卻拿出法條,要求三成「報酬」,不然就要行使「留置權」。法務部官員稱「法律是激發人性」,鼓勵拾金不昧;但立委黃偉哲批評這是「恐龍立法」,揚言修法刪掉留置權。

民法第八○五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一名大二女學生上周四向黃偉哲陳情表示,她家境清寒,父母貸款幫她籌約四萬元學費,不慎在校園遺失;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明,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留置權,讓她心急如焚。

黃偉哲質疑,「留置」和「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如此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抱歉;過去學校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等價值觀,可能因留置權規定而消失,他傾向修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說,法務部當初是參考德國、日本訂定留置權;他認為法律是激發人性,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報酬;以他學法律的判斷,這樣立法還算「合理」。

如何區別留置與侵占?呂丁旺表示,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說,現金是可分割的動產,撿到三萬元,頂多只能主張一萬元的報酬,拾得人可留置一萬元,其餘兩萬元必須立即歸還失主;若是不可分割的名畫或鑽戒,拾得人在相當時間內拍賣,但失主也可提出相對擔保。

他強調,留置權若違反「公序良俗」就不成立,女學生若急著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七成現金而去借高利貸,所衍生的損害賠償,未來可向拾得人求償。

郭宏榮建議,由警察單位或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再走司法途徑,由於金額不多,大約三個月就能裁決。
作者: edushare    時間: 2010-9-14 20:37     標題: 成大法律系:陳情者沒留校名

【聯合報╱記者修瑞瑩、洪雅真/台南報導】 2010.09.14 10:18 am
   
南部某大學女學生撿到學妹的學費要求三成報酬,否則要行使「留置權」,外傳撿到錢的是成功大學學生,昨天校方向立委黃偉哲辦公室查詢,得到的答案是「對方未表明學校」。

成大法律系部分學生昨天對媒體的查詢則表示:「沒聽說系上有人撿到錢」,但學生都認為法條的立意應該是鼓勵大家拾金不昧,不是撿到錢要拿報酬,撿到錢的女學生顯然作法不當。

黃偉哲昨天在台北開記者會後,成大立刻接到大批查詢電話,指稱丟錢與撿錢的是成大學生,成大主祕李偉賢向黃偉哲辦公室查詢,得到的答案是對方在陳情時並未留下校名,「外傳成大是誤會」。

但各方研判,學費三萬元的學校應該是國立大學,而台南只有成大與台南大學兩校是國立大學,其中成大才有法律系,非法律系的學生應該不致於「這麼有法律素養,知道民法中的留置權」。

成大法律系主任許育典對此表示不知情,但民法八百零五條的立意是鼓勵拾金不昧,而非主張留置權,認為大家在了解法律之外、也應加強道德教育。

這件事也在BBS站引發議論,網友看法兩極,有人認為撿到錢的學姊很過分,那明明是繳學費的錢,人家又是清寒學生,為何要去「侵占」別人的財產?有網友說「真是丟光成大的臉,通識是不是該加開公民與道德?」更有一群網友要求公布學姊姓名。

但也有人替學姊平反,覺得這樣就指摘別人道德有瑕疵,未免太嚴格了,如果把獎賞都取消,可能會使遺失物被尋回的機率降低。
作者: edushare    時間: 2010-9-14 20:38     標題: 拾金要報酬…少了厚道

【聯合報╱許俊輝/大學生(基隆市)】 2010.09.14 01:38 am  
  
媒體報導,有人拾得別人預備繳學費的現金,卻要求失主給她報酬,不然執行留置權。作法看似合法,其實失了厚道,也少了惻隱之心。

過去家裡為得到一些補助,將所有的錢改寄在親戚名下,以通過市政府的稽核。但接下來才是噩夢開始,這名親戚開始要求我家必須把錢給他保管,照每個月配額管理,還要求給他很多錢,使我祖母痛哭不已,認為那些錢等於被他吞了,後來跟他談判把錢要回來,才結束這場噩夢。這事讓我學到教訓,幫助人不要計較那麼多。做善事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真心為別人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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