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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雲林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114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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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ushare
時間:
2011-6-25 14:35
標題:
雲林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114修訂版)
114年5月8日府教學一字第1142424998號函第十一次修正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 ... hBLdS5mO1n6427Db-o/
作者:
edushare
時間:
2025-8-15 15:49
標題: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114修訂版)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7214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
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
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
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
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
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
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專任教師每週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
列原則辦理:
(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不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九節
為原則。
(二)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
為原則。
前項規定,如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五、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
,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
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二)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
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
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
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
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
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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