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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特教老師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教育部釋疑 [打印本頁]

作者: edushare    時間: 2012-12-10 09:02     標題: 特教老師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教育部釋疑

【法令規章】1011127教育部函_重申公立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其特殊教育津貼支給規定

主旨:重申公立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其特殊教育津貼支給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特殊教育法第11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

二、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
(一)本部89年l月19日台(88)特教字第88155223號函略以,特教教師兼任導師者,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上課節數中扣除。
(二)本部94年8月l日台人(三)字第0940084267號書函略以,本部89年l月19日台(88)特教字第88155223號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上課節數中扣除,係考量專任特殊教育教師兼任特殊教育班導師者,其導師時間及班會活動係為導師職責,應列為導師上課時數。至其擔任普通班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因與特殊教育無涉,尚不宜計入每週實際特殊教育課程時數。
(三)本部99年6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90085482號函略以,考量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係全部時間都在班級內活動,而分散式資源班學生部分時間在普通班由普通班教師負責教學與輔導工作,僅部分時間由特殊教育教師個別指導。爰依98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第11案決議,前開本部89年1月19日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之適用對象,修正為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分散式資源班導師職務者;至特殊教育教師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者,修正為依行政院81年4月20日函規定發給全額特教津貼,即每月支給1,800元,但未修特殊教育學分或代課教師(註,本部101年2月17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102號函釋修正為代理教師)仍月支600元。

三、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一)本部86年7月3日台(86)人(三)字第86069799號函規定,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自民國86年8月1日起,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佔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二)本部89年12月10日台(89)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略以,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須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經報該管主管教育機關核准者,得比照86年7月3日(86)人(三)字第86069799號函規定,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得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三)至高中職及完全中學,比照上開國民中小學規定辦理。

四、特殊教育班教師同時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
(一)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4年5月31日74局肆字第13028號函、92年11月14日局給字第0920035741號函及93年6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19596號函規定,中小學囿於員額編制限制,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兼有導師職務之教師兼任者,得從寬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二)本部89年1月24日台(88)特教字第88165221號函略以,若確因員額編制,原則同意可同時兼領主管加給、導師費及特教津貼,且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應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三)是以,公立中小學因受員額編制限制,經其主管機關核准由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組長及特殊教育班導師者,得依上開規定同時支領特殊教育津貼(按比例,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依說明二(一)及(二)規定辦理)、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另查本部86年10月8日台(86)特教字第86111363號函規定,前述函釋所指實際擔任課程節數,應不包含已支領鐘點費之兼課(註,依本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釋修正為超時授課)節數;至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及是否受員額編制限制,係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秉權責認定。

http://www.typs.tyc.edu.tw/media ... 2-3-8-54-49-nf1.pdf
http://portal.ttct.edu.tw/bullet ... 05493&a_sn=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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