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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離退落跑 公務員懲戒擬更嚴

【聯合晚報╱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2014.07.03 02:58 pm

為防止不法公務員藉退休規避懲戒,司法院研擬修正公務員懲戒法,草案明定對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於任職期間違法行為,也適用懲戒法予以懲戒。懲戒的手段,則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司法院日前已將此案函送考試院,但據了解,銓敘部認為恐有「一罪兩罰」問題,考試院還須再討論決定。

前消防署長黃繼敏退休後被爆貪瀆,考試院前年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中的「黃季敏條款」,除了現職公務員涉貪不得提前請領退休金之外,若退休後被判刑7年以上,將停領退休金,已經領到的退休金也將全數追回;如果公務員在退休或資遣後,才受到公懲法「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退休金或資遣費也應重新計算,差額都要繳回來。

現行法規 判7年以上才追退休金

不過退休法規定須判刑七年以上才追回退休金,司法院認為有所不足,因此考慮再修公懲法。司法院認為,違法失職公務員離職後仍可享受退休或退伍的保障,「顯非合理,有修正必要」。司法院建議應明定對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於任職期間違法行為,適用懲戒法予以懲戒,避免公務員已離職為手段,規避懲戒責任。

另外,除維持現行懲戒處分種類,增加最嚴重的「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為限的「剝奪、減少退休金」,以有效處罰已離職公務員。條文中還修正規範公務員在「非執行職務時」的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也應受懲戒。

不過銓敘部對此有意見,認為懲戒範圍為抽象、概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標準應如何定義,仍有疑義,此案還會再交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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