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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對方穿國中制服 男與12歲女上床被訴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2014.09.13 02:57 am

一名十二歲少女從事性交被逮,警方根據通聯紀錄查出廿六歲彭姓男子曾約她出遊並發生性關係,認定男子請少女遊玩及吃吃喝喝是「援交」對價,依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送辦。

不過,彭姓男子堅稱兩人情投意合發生關係,不是性交易;他原以為可躲過追訴,但因承認對方穿制服、背書包赴約,間接證實他知道少女是國中生,台北地檢署改依刑度較重的「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起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易者,依刑法規定處罰。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指出,兒少性交易條例中所稱的性交易,是指有對價關係的性行為,除要有對價交付,還要當事人主觀上有性交對價認識;換言之,少女如果不認為請吃東西是性交易的代價,就不算性交易。

檢方表示,彭和少女都不承認性交易,所以無法以違反兒少條例究辦,檢方若是無法證明彭明知少女未成年而為性交,彭可能就會躲過追訴,還好少女表示穿著國中制服、背著書包赴約,也當面告訴彭自己就讀國中一年級,彭也不否認對方見面時穿制服,檢方據此追究其與未滿十四歲少女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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