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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 兩種評價 一款抉擇

【聯合晚報╱記者林韋伶整理】        2014.09.30 02:50 pm

阿里巴巴帝國版圖再增一塊,中國銀監會同意阿里巴巴的小微金融服務等4家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籌建「浙江網商銀行」,阿里巴巴在美上市後,動態持續獲得關注。針對阿里巴巴股東沒有投票選擇董事的權力,近期英國期刊《經濟學人》以「失控」(Out of control)為題,直指投資人若從這宗上市案學到了什麼,那就是:買阿里巴巴的股票前,應像在淘寶網上購物一樣,睜大眼看清楚。

阿里巴巴上市案,我認為應分別從投資人與營運團隊的角度去看。對投資人來說,阿里巴巴股東失去監督制衡的權力,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可能產生所謂的「代理問題」 (Agency Problem);股東空有公司所有權卻無法監督制衡經營者,在這樣的情況下,股東購買股票時願意付出的價格恐降低,部分機構法人甚至會選擇放棄投資。

而對創辦人來說,公司是其心血,採用此制度能在募得資金的同時,穩固公司經營團隊控制權與經營理念,不因上市受威脅與挑戰,影響價值創造。

根據香港、台灣等地的法規與投資人保護氛圍,無法接受一股多權(Dual Class)或像阿里巴巴合夥人制等制度,思考邏輯偏重公司治理與監督機制;而美國則較傾向投資人應保有選擇空間,為自己的決策負責,只強調落實資訊揭露。兩種做法與規範著重點不同,端賴市場政策決策者對市場的定位,及想要哪一類發行公司與投資人的參與。

阿里巴巴在上市前就將遊戲規則攤在陽光下,股東在購買股票前應清楚所冒的風險:未來公司決策不見得符合自身想法,且無法透過手中的股權、董事選舉產生改變。(政治大學財務管理系教授李志宏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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