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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老師若因公挨告 教部:有訴訟補助

2016-03-06 13:35 聯合晚報 記者王彩鸝/台北報導

老師和家長站導護出事情,都缺乏法律保障,在教育部編的「校園法律實務」一書,即列出導護失當,老師因業務過失被告、判決老師敗訴的真實案例。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導護老師被告是少數案例,若因執行導護因公涉訟,比照公務員也有訴訟補助。

校園法律實務書中舉出案例一,導護老師因故未到場站崗,兩名學生被卡車撞死,家長一狀告進法院,法官判定,教師未到崗位值勤,與學生被撞死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老師獲判無罪。案例二,導護老師值勤時在場,但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家長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定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284條第1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2007年花蓮地院曾作出判例,花蓮佳民國小的學童互擲物品嬉戲,造成一名學童失明,老師因擔任交通導護不在意外現場,遭控怠忽職守校方必須賠償190萬。另外,南投縣也曾發生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但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對導護老師提告,法院裁定教師非專業交管人員,未受過交通管制訓練也沒交通管制權,卻執行勤務,除需負民事賠償40萬元外,還判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這些案例引發教師圈的擔憂,林騰蛟表示,所有導護老師和志工都有保險,導護志工大隊也定期辦研習,不會管制紅綠燈,也不指揮交通,而是協助學童安全過馬路。若發生事故被告,可依因公涉訟辦法申請補助。

【記者牟玉珮/台北報導】台北區監理所副所長魏武盛表示,導護老師或導護志工因非「依法指揮交通的執勤人員」,因此出了事,還是要負法律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或行人若不遵從交警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而肇事或致人肇事,要負刑事責任,除非指揮者有明顯過失,不在此限。

魏武盛表示,警署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認定義交是依法賦予的交通執勤人員,若教部在辦法或規則上授權導護老師或志工指揮交通,就可視為道路條例規範的交通執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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