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8 17:40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謝恩得╱即時報導
嘉義縣農會總幹事黃貞瑜擔任大林鎮長期間,涉嫌與時任公務員的丈夫李豐全將公務車私用,獲得6183元的油錢不法利益。嘉義地院以公務人員假藉職務詐欺得利罪,判黃1年8個月、李1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法所得繳回,夫妻倆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以公務員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各處兩人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3年,需在判決確定後半年內向公庫支付共60萬元,可上訴。
黃貞瑜表示,她絕無意圖貪圖公家的好處,也沒有貪汙,即使所有人都告訴她,這是一起用司法包裝的政治案件,「但我們不論在檢調偵辦或者法庭上都全力配合調查」。她不否認公私混淆,也承認自己未善盡公家財產的保管責任,但對的事情據理力爭,錯的事情要付出政治上及法律上的代價,絕不逃避,她只求整個案件的事實應該被還原,上訴與否會再跟律師討論。
她表示,反省過去9年的公職生涯,正因她的身份角色,讓支援載她的先生,處在車輛使用公私不分的環境,才讓他公私車混用的錯誤行為不斷累積,於理於法,都是她必須承擔的責任。「我跟我的先生都必須勇敢面對人生錯誤,因為失敗跟挫折並不能真正擊垮一個人。現在的我們只會更堅定地付出心力,幫助更多需要的人,彌補過去所犯的錯誤。」
李豐全已辭去公職自行創業,他表示,心平氣和接受判決結果,努力把接下來人生過好。嘉義縣農業處表示,二審緩刑依法規,不影響黃貞瑜擔任嘉義縣農會總幹事的資格。
嘉義地檢署前年認定李豐全(38歲)涉嫌將鎮公所公務車私用為上下班或假日代步使用,並申報油資、保險、維修等費用,不法所得達51萬餘元。黃貞瑜(36歲)涉嫌授意變更該車為鎮長座車,供給丈夫私用,掩飾不法,將兩人依貪汙罪起訴。
嘉義地院合議庭認為,無論該車是否私用,既是公務車,本就有維修支出,並須應依規定投保,因此不應列入兩人詐得利益。經查李的差勤紀錄和ETC資料,認定李獲得262公升的油料不法利益共6183元。時任鎮長的黃貞瑜有保管公務車輛之責,李會載她執行公務,並在上班日把公務車開去保養,將單據給她核銷,也申請縣府停車證,黃應知道李私用公務車,因此未依貪汙論處,而是改以公務人員假藉職務詐欺得利罪論刑。
黃、李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貞瑜原就可用公務車,並非施行詐術才使用;她與先生將公務車挪作私用,逸出公務車使用規定,並持車隊加油卡核銷油料,是違背忠誠義務,不合詐欺要件。另外李已繳回6183 元,原審量刑確實太重,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以背信罪論刑。
合議庭認為,兩人一時失慮犯罪,然造成國庫損失金額不大,於審理時坦承錯誤,顯見其悔過反省之意。黃貞瑜並錄取台大碩士在職專班,相信她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兩人緩刑3年,需在判決確定半年內,各向公庫支付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