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法規名稱: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立法總說明: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公布施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誘因,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爰訂定「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資格及申請程序。(第二條)
三、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教師資格及申請程序。(第三條)
四、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服務滿一定年限得申請進修、研究或訓練。(第四條)
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教師,服務滿一定年限得申請進修、研究或訓練及返校服務之義務。(第五條)
六、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每服務一定年限,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第六條)
七、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由各該主管機關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第七條)
八、偏遠地區學校主管機關得提供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油費及交通費補助。(第八條)
九、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未配宿舍者,各該主管機關得提供租屋補助。(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資料來源: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 ... 80030005400-1070621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