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9/5 中時電子報
彰化地方法院曾經判一件襲胸10秒案無罪後,引發爭議;在宜蘭,3名男法官判決一起猥褻案時,雖然這名男子襲胸摸臀僅僅5、6秒鐘,但合議庭卻認為這名男子有猥褻意圖,各判8個月徒刑,合併執行,這名男子得吃22個月的牢飯。
去年12月初有一名女外勞蹲在水龍頭前幫僱主清洗碗盤,卻遭一名年近半百的男子從後頭伸出鹹豬手襲胸並繼續摸臀,而這已不是第一次,這名男子自以為聰明,以為時間短就不會有事,但法官認為時間不是重點,而是真有猥褻的意圖而判他有罪,襲胸一次判8個月,三案合併執行,男子得吃22個月的牢飯。
法律評析
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大法官會議第 617號解釋將「猥褻」一詞下了定義,所謂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連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感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新聞中的男子自以為聰明,以為只要時間短就沒事,結果現法官判刑22個月,足以讓大眾引以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