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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一口氣,廚餘桶嬰屍案今解剖,只要一盆水見真章

2019/03/05 三立新聞網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上個月26日,新加坡一對小情侶來台旅遊8天,卻在最後一天清晨,偷偷將剛出生的女嬰,以黑色塑膠袋包裹,丟棄在北市萬華區廚餘桶內,消息傳出後引發社會震驚,今天上午,檢警將會同法醫進行解剖,以釐清女嬰是死前還是死後被丟棄,由於台灣對於剛出生嬰孩,是否為自然人採「獨立呼吸說」,若出世有吸過一口氣,就符合《民法》定義的「人」,因此,今天解剖重點將會落在小女嬰的肺部,要看她在出生時,有沒有吸入「第一口氣」,檢查標準就是查看「肺泡有無氣體通過」,而檢查的方法很簡單,只要一盆水就夠了。

據《蘋果》報導,一名資深法醫表示,要判定小嬰孩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人」,就要看其出生時有沒有吸入第一口氣,目前解剖實務做法,就是看嬰孩的肺部,有沒有辦法浮在水面上,若是肺泡有氣體通過,肺就會浮在水面上,反之則會下沈,而這個判定只要一盆水就可以知道。資深法醫說,一般在解剖時,除了做這個初步判定外,還會再做肺臟切片,進一步檢視肺臟是否擴張過,要看有沒有刑責,就要解剖嬰孩遺體,看看是否曾經獨立呼吸。

司法界人士表示,若是女嬰一出生就是死胎,就不是法律上所定義的自然人,這對情侶將沒有刑事不法的事由,只能判定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為行政罰。若是2人來台故意墮胎,則可能涉犯《刑法》288墮胎罪,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謝岳龍說,若是小女嬰若是曾經在這個世上呼吸過一口氣,那她就是法律定義的「人」,若她在活著時候被丟棄在廚餘桶,丟棄她的男子將涉犯我國《刑法》271條的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生母則可能涉犯同法274條「生母殺嬰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罪,若小嬰孩是在往生後才被棄置,則2人可能涉犯同法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罪。

廚餘桶女嬰屍是否為「死胎」高大成:能不能浮起來是關鍵

2019/3/5 新頭殼newtalk |吳賜山 新北市報導

震驚社會的新店「廚餘桶女嬰屍」案,檢察官今天(5日)會同法醫解剖女嬰遺體。據了解,解剖後確認體內器官完整,包括腦、肺、肝所有內臟均發育正常。至於女嬰是否為「死胎」的部份,法醫高大成說「肺組織能不能浮起來」就是關鍵。

新北市新店區一家環保公司上月26日處理回收廚餘發現女嬰屍,警方比對監視畫面,懷疑是一對來台的新加坡籍情侶王姓男子和郭姓女子所為,再採集兩人投宿飯店房間內血跡,DNA比對確認與女嬰相符。目前需確認的重點在於女嬰是否為「死胎」,若非死胎則新加坡情侶是涉犯殺人罪,若為死胎則涉犯棄屍罪,兩者刑度差異甚大。要確認女嬰是否原本就是死胎,高大成表示:初步可由其胸圍觀察,但法醫解剖時,也會採集嬰屍肺部的組織,放到水裡觀察,如果肺部組織浮起來,顯示肺部已有呼吸,代表胎兒出生時是活的,證明是產後死亡,是後來被丟棄才死亡。

目前,這對新加坡情侶涉案嫌疑升高,司法單位將向星國請求司法互助;不過,檢警指出引渡兩人來台的機會「非常渺茫」,要幫被父母無情丟棄的小女嬰討公道,比較可能的是將相關事證移轉給當地司法單位,由新加坡的執法單位直接偵辦。


震驚社會的新店「廚餘桶女嬰屍」案,法醫高大成解釋鑑定是否為「死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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