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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隱匿性侵無罪 人本促修法

【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2010.08.30 03:13 pm  
  
民進黨立委田秋菫偕同人本教育基金會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台中某國小校長胡淑娟隱匿校園性侵害案件,不僅未立刻通報,甚至破壞犯案現場,人本於08年向台中地檢署遞狀告發,卻因無法可罰,一、二審均判無罪,呼籲相關單位應修正法條,對隱匿校園性侵害者課以刑責。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這起校園性侵案件發生在2007年10月,涉案老師謝仲陵已被處有期徒刑19年6月定讞,另有國家賠償訴訟仍在二審審理中。

馮喬蘭說,案發當時擔任該校校長的胡淑娟,一路阻止家長間的聯繫,刪除裸照檔案,整修事件發生的音樂準備室,涉嫌隱匿證據,並誘騙家長簽下「放棄到場說明同意書」,家長根本不知道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校長還告知性侵害防治中心「家長不願聲張」,拒絕該中心介入。

受害學生家長代表也出席痛訴,在不知孩子遭侵害的期間,孩子發生不剪指甲、洗澡洗很久等奇怪舉措,直至8 個月後收到人本基金會通知,才讓她恍然大悟。

馮喬蘭表示,胡淑娟隱匿證據,但台中市政府卻僅記1小過、罰款新台幣3萬元,之後繼續到其他學校遴選擔任校長,事後人本教育基金會與受害家長對胡淑娟提出偽照文書與隱匿刑事證據等告訴,雖一、二審法官雖然都認定胡淑娟確實隱匿校園性侵害,但因無法可罰,不得不判決無罪。

人本教育基金會呼籲,應增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 ,對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卻不通報或虛偽、遲延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修訂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代表、檢察官黃冠運回應指出,這起案件不易達到湮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但未來相關案件如果符合湮滅證據罪,檢察官會積極查辦,若有意立法,法務部會配合教育部共同研議。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柯今尉則表示,涉類似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者,的確不適合擔任教育工作,但相關行政懲處與刑事責任,涉及多部法律的條文修正,教育部會納入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意見,於相關修法意見當中一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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