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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測速誤差1公里 他少罰6千元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2009.12.12 03:14 am
  
屏東縣許姓縣民,7月間駕車經台27線公館外環道,車速達120公里,被警方開單罰款8000元,他不服,聲明異議。法官發現他雖超速60公里,但自動照相測速有1公里誤差,認駕駛人超速59公里,昨天撤銷原處分,改罰2000元。差1公里,讓他少罰6000元。

37歲許姓縣民,於今年7月21日晚上8時多,駕車經過台27線公館外環道,時速120公里,超過最高限60公里,被警方開單罰款8000元,他認為,警方自動測速照相器材有誤差問題,聲明異議。

法官調查,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雷達測速儀,其測速誤差,於時速超過150公里以下時不大於1公里,時速150公里以上時不大於2公里,因此異議人被測得時速120公里,當時車速可能在119公里至121公里間。

法官說,準此,異議人當時車速有低於120公里可能,何況也無積極證據證明異議人超速60公里,依法對異議人採有利認定,認原處分機關未詳查就處罰,並不洽當,撤銷該罰單,改依超過最低時速罰款的1200元至2400元間罰則處理,改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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