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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駭人 14歲兇手終身監禁

【中央社╱社芝加哥/麥迪遜20日綜合外電報導】 2011.05.21 10:29 pm  
  
美國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今天裁決,在殺人案中,法官可將犯案時14歲的人判處終生監禁,且不得假釋。

這項裁決支持下級法院原判,將青少年時期參與可怕殺人行動的男子尼南(Omer Ninham)判處無期徒刑。

本案受到心理醫師、家庭保護團體和被告律師的關注。威州最高法院裁決,美國聯邦或威州的憲法並未禁止對犯下殺人罪的14歲兇手做出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的量刑,且美國全國並未形成不得做出如此判決的共識。

威斯康辛最高法院表示,將14歲兇手送進牢裡,且不得假釋,對可怕的罪行而言,並非「過度嚴厲且過分」的懲罰。

根據美國非營利組織「公正司法倡議」(EqualJustice Initiative),美國有2200名青少年時犯案,成人時遭到起訴後,被判處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尼南是其中之一。

前述個案中,約有73起涉及犯罪者犯罪當時年齡為13或14歲。

在威州最高法院形容為「令人震驚且愚蠢的犯罪」中,尼南找13歲男孩宗璜(Zong Vang)麻煩的罪名成立。宗璜當時正騎腳踏車,返回威州綠灣(Green Bay)的家。

法院紀錄指出,1998年9月,尼南和其他4名少年並不認識苗族移民宗璜,但決定要「招惹這個孩子」。

他們毆打宗璜,在附近車庫的斜坡上追逐他,尼南和另1名13歲同伴在這裡再次痛揍宗璜,然後抓住宗璜的腳踝和手腕,將他在坡道邊緣前後搖蕩,然後放手讓他掉下去。

法官齊格勒(Annette Ziegler)在5位法官贊成、2位反對的裁決書中寫道:「在本案的情況中,尼南的懲罰算是嚴厲,但(相較於罪行)並非不成比例。」

「我們最終裁決,將他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並未過度嚴厲且過分。」

尼南的律師矢言,要針對威州最高法院的裁決,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因為這違反美國憲法禁止殘酷且不符常情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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