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13日電】 2011.08.13 11:56 pm
「東海之狼」案今天逮到真兇,讓14年前被求處死刑的紀姓男子終於得到真正清白。過去不少冤案都是檢警在缺乏直接證據情況下,入人於罪,讓被害人家屬及被告長期飽受煎熬。
民國86年間,東海大學2名女學生在租屋處先後遭歹徒侵入,1人遭性侵害得逞,另1人未遂。台中警方事後逮捕紀姓男子,台中地檢署偵辦後將紀男起訴,甚至罕見的求處死刑。
檢警當時所持的理由除了紀姓男子自白認錯,還以紀男曾向2名受害者下跪,甚至向被性侵的女子表示願意娶她為妻等理由為心證,認定「東海之狼」就是紀姓男子。
就在檢警指證歷歷的同時,台中市在又發生2件性侵案,歹徒的DNA和「東海之狼」相符,當時紀姓男子正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此外,警方將性侵未遂案的重要證物全部遺失。法院更三審於92年11月11日判決紀男無罪,讓真兇逍遙法外14年。
在東海之狼案發生的同一時期,台中市發生女童遭竹竿插入下體案,台中警方逮捕正在附近吃流水席的謝姓男子,台中地檢署也接受警方的認定,將謝男起訴。此案直到去年1月才判決確定,謝男無罪定讞。
台中檢警又把目標轉向涉及江國慶案的許榮洲,認為他曾經在台中地區犯下幾件性侵女童案件,嫌疑最大。不過,由於缺乏直接證據,台中檢警日前已將許榮洲排除涉案,女童案真兇仍然逍遙法外。
法界人士指出,兩件案子偵審過程極為相似,檢警採證過程不夠周延,率然起訴,法院在縝密的調查證據後,判決無罪定讞。經過十幾年的纏訟,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且讓司法的公信力再度遭到質疑。
法界人士認為,追求正義過程若違反正義,結果可能功虧一簣,檢警應以東海之狼案為殷鑑,嚴謹蒐證,避免程序瑕疵,讓真兇受到法律制裁,真正展現司法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