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10.01.06 03:44 am
前年才國中一年級、十二歲的李姓少年,上網路男同志聊天室,竟然邀約廿歲賴姓男子回家發生性關係,李母得知後認為兒子是遭賴性侵而提告;不過法院根據兩人在聊天室對話紀錄,認為是雙方合意,而予減輕刑度,判刑一年半、緩刑兩年。
李母另求償百萬元,但賴表示無力負擔,因此無法達成和解。
法院調查,李姓少年前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家上網,與大他八歲的賴姓男子在男同志聊天室中聊天,確認雙方的性向後,李主動邀約賴到他家;賴當天從新竹北上到北縣李家發生性關係。
幾天後,李母發現家裡常有陌生男子打電話來,詢問兒子後才得知此事,認為兒子遭性侵害而提告。
賴坦承與李姓少年發生關係,但否認性侵,並拿出與少年在聊天室的對話紀錄,證明是少年邀他到家裡發生關係;少年也證實賴的說法。
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屬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板橋地院審理時,認為賴與李姓少年類似男女交往中的合意情慾,參考兩人的性向,情有可原,因此依法減輕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