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10.01.20 03:18 am
過路費只要一千多元,如今卻遭罰廿萬。三重市林姓女子,兩周內開車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卅四次,由於電子收費E通機餘額不足,卅四次都扣款失敗,林女也未補繳,警方連續開了卅四張、每張六千元的罰單,總金額高達廿萬四千元,林女向板橋法院聲明異議希望改回每張四十元,法官駁回。
卅四次高速公路收費,以每次四十元計算,僅要付出一千三百六十元,但林女要繳納的罰單總金額高達一百五十倍。
國道公路警察局及監理機關舉發,林女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到十九日,開車行經中山高的收費站卅四次,每次都因E通機儲值餘額不足扣不到錢。
警察機關在九十七年底寄發補繳通知及蒐證照片給林女,但林女也未補繳,去年三月底監理機關直接開罰,依逃費處最高的每次六千元罰金,共卅四張罰單,林女拖到去年九月才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