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2.28 05:28 am
劉姓男子廿五年前收養一個兒子,再婚後又收養新太太的兩名女兒;他中風後需要再婚妻照顧,被迫向法院訴請終止與養子間的收養關係。不過法官認為養子並無忤逆不孝,判決收養關係存在。
廿五年前,劉姓男子與太太收養一名剛出生兩個月的男嬰,養子十一歲時,他與太太協議離婚,約定太太擁有養子監護權,但他仍按月給付扶養費,直到養子成年。後來劉姓男子再婚,收養再婚妻的兩名女兒。
劉中風後,需要再婚妻照顧,因再婚妻表明不可能讓養子進家門,在再婚妻要求下,他向法院提出終止收養關係訴訟。
劉姓男子的養子在協商過程中,曾表示「爸,你可不可以振作一點,你是男人ㄟ」,希望養父不要受現任太太影響,應自行決定兩人間的關係。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終止收養須養子女對養親有重大忤逆行為,且嚴重影響養親子間的感情。
劉姓男子與前妻離婚後,未經常與養子會面、交往,並非養子過錯;養子在他中風後欲前往探視,被他現任妻子阻擋於門外,難認定養子有忤逆不孝之事。
合議庭認為,養子與劉姓男子現任妻子間的糾紛,並非養父子間關係該不該繼續存在的法定事由,判決養子勝訴,但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