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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其職務由教師兼組長(主任)代理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90400030號
主旨:有關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其職務由教師兼組長(主任)代理時,減少授課時數及導師費發給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8年12月25日林國中人字第0980003431號函。
二、查台灣省政府教育廳64年2月18日教人字第15462號函略以:「教師兼導師授課時數依照規定較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得減少四小時,遇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其導師職務如由專任教師兼代,而其所授時數無法減少時,依照教育部規定得發給四小時鐘點費...該項職務代理人,應以指定專任教員兼任,不得由兼有職務(如兼任、兼組長、兼導師)之教師再兼。」。次查教育部80年1月22日臺(80)人字第03850號函:「為期教導業務正常發展,導師職務代理人以指定校內專任教師兼任為宜,已兼有行政職務之教練不宜再兼任代理人。惟本案導師○君請喪假期間,既已無專任教師可資代理導師職務,而由訓導主任代理,其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同意發給導師費。」。復查行政院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台七十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釋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一班一人)」合先敘明。
三、綜上,旨揭教師請假期間,如貴校無專任教師可資代理導師職務,而由教師兼組長(主任)代理時,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一班一人)。至得否減少四小時授課時數或發給四小時鐘點費,俟本府函教育部釋示後,另案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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