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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前私有地設路障 裁定不罰

【聯合報╱記者莊旻靜、王慧瑛/新竹報導】        2012.07.29 02:53 am


張姓男子在家門前1百公尺處,設管制桿,後接獲橫山鄉公所函文後,就把管制桿拆除,為安全考量,留下基座及柵欄。記者莊旻靜/攝影

新竹縣張姓男子在家前道路上設管制桿等路障,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1500元,他主張路是他買地後自己鋪設的,設管制桿是為防盜,未影響他人,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提出訴願,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路障是否設既成道路仍有爭議,裁定不罰。

張男胞弟表示,哥哥是為防盜而設柵欄、管制桿,「並未妨礙任何人」,至於為1500元罰單而提訴願,他認為「對的事就要堅持到底!」

新竹縣橫山鄉張姓男子在家前道路設置管制桿基座、管制桿、黃色欄杆等,被控有妨礙交通之虞,縣府工務處、橫山分局等單位會勘後,依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張不服,他認為,警方根本提不出他妨礙交通的證據,田洋街9號只有他們兄弟倆居住的農舍,兩旁未有任何住戶,該巷道地籍圖亦未有土地登記為道。

張表示,在自家土地設置管制桿,路面尚留2.5公尺的距離,根本不影響人車通行,該巷道原為1公尺的小徑,當初向兩旁地主購地後,自行建設為4至5公尺寬的道路,不能視為既成道路。

他說,會在全長87公尺的田洋街9巷設管制桿,純為治安考量,接獲橫山鄉公所函文後,就把管制桿拆除,基座及柵欄是為了防護人車掉落水溝才沒拆。

法官認為,張家私有地的通路是否認定為「道路」仍有爭議,因此撤銷原處分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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