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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x的!不起訴 x你娘!起訴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2010.03.12 05:37 am  
  
罵人得留意用詞,一字之差,就可能決定是否吃官司;高雄縣杜姓女子以國罵「他X的」罵人,檢察官認為「他」字所指對象不明,不起訴;徐姓老闆以台罵「X你娘」罵員工,檢方認為「你」是指這名員工,對象明確,起訴。

高雄地檢署指出,罵人的話都不好,同樣罵人,絕不是說「國罵」就比較高明。主要是刑法公然侮辱罪要成立,必須有妨害他人名譽的故意,如果未明確指明罵人對象,不論「國罵」、「台罵」,均不構成犯罪。

檢方的解釋,民眾看法大不同;蕭姓清潔隊員及王姓市民說,「他X的」和「X你娘」都是口頭禪,如果「他X的」的可以不起訴,「X你娘」也不應該起訴。律師黃振銘同檢方看法,表示不能望文生義,而是要看有沒有具體「指向性」。

檢方指出,四十三歲的杜姓女子去年十二月廿四日公司開會,因不滿馬姓男同事提出的建議,罵了一句「他X的」,馬認為名譽受損提告。

馬姓男子表示,杜女當時針對他罵:「小馬,你他X的。」檢察官找來在場三人作證,他們都說只聽到「他X的」,沒有指名道姓。

檢察官認為,杜女一時氣憤,無意間脫口而出「他X的」,是一時激動,未必有辱罵馬姓男子的意思,檢方因此將杜女處分不起訴。

五十八歲的徐老闆,一月十四日下午因薪資問題與康姓員工(已離職)爭執,公然罵道「X你娘」,康姓男子報請警方偵辦。

徐老闆否認侮辱康姓男子,但有兩名證人指證,他確實對康姓男子罵了台罵「三字經」。徐姓闆因而被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且連緩起訴的機會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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