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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14歲女性交 男子判刑

【中央社╱新北市13日電】        2013.01.14 02:47 am

未滿14歲的少女指控許姓男子以辦派對名義,邀她到住處性侵。法院審理後,認為許男未違反少女意願,判許男3年2月徒刑。

新北地方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少女在檢方偵訊時指稱,20多歲的許男,在民國99年12月25日邀她參加耶誕派對,見面後許男將她帶到住處並煮泡麵給她吃;少女表示,許男收碗時突將她推倒在床性侵。

法官指出,少女在警詢時聲稱,案發時間是在100年少女的生日,後來卻改稱民國99年耶誕節當天。

法官認為,如果是專為她舉辦的生日派對,少女應該會邀請朋友並詢問活動細節,理應不會忘記。

此外,法官認為,少女在案發後頻繁使用許男贈送給她的手機和被告通聯,有違一般遭性侵後被害人表現的行為;且案發近10個月後,她突然傳簡訊給許男,要求支付新台幣5萬元,難以認為是正當求償方式。

許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法院審理後,認為許男未違反少女意願,依與未滿14歲少女為性交罪,判許男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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