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1日電】 2010.03.21 07:26 pm
廢除死刑議題引發熱烈討論。台灣現行法律已不再有「唯一死刑」的罪名,只有52條法律規定最重可處死刑,態樣不是涉及殺人,就是暴亂通敵,或販毒、劫機等重大危害社會的犯罪。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堅持任內絕不執行死刑,引發社會爭議而去職,即將接任法務部長的曾勇夫則表明「依法行政」,使外界相當關注法務部將如何處理目前44名死刑定讞被告。
台灣目前已無「唯一死刑」的法律,現行法律中,52條訂有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其中以「陸海空軍刑法」最多,共計20條。陸海空軍刑法涉及死刑的罪名,包含暴動內亂、戰時違抗軍令、直接或間接利敵、劫持軍用機艦等。
有死刑規定次多者是「刑法」,計有18條。除部分內亂、外患罪,最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幾乎清一色是殺人,包括殺人,以及犯下擄人勒贖、強盜、性侵等再結合故意殺人的犯行。
另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民用航空法、水利法等,也有部分條文有死刑規定。相關犯行包括製販一級毒品、槍械火砲、走私殺人、製偽鈔嚴重擾亂金融、劫機,以及破壞水利設備釀災等。
綜觀最重仍保有死刑的犯罪,皆不脫實質殘害、剝奪他人性命,或內亂、外患、嚴重破壞公眾利益2大類。死刑是治亂世用重典、應報等觀念下的產物,前述犯罪態樣更被絕大多數人視為「罪大惡極」,要以什麼方法替代死刑膺懲這些犯罪,是台灣能否廢除死刑的關鍵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