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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新增處罰條例

騎單車喝酒、用手機…罰300~600元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1.22 04:51 am




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如果完成三讀,未來在馬路上騎單車撥打手機、不禮讓行人,甚至酒後騎單車,都可能受罰。記者邱德祥/攝影

單車族及汽車族注意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自行車騎士邊騎車邊滑手機、講電話、甚至酒駕,將可處三百到六百元罰鍰,拒絕酒測直接罰一千兩百元。汽車若有逼車讓道、急煞急停等「道路霸凌」行為,最重將開罰兩萬四千元。

本報願景工程「公路正義」專題,長期關心用路人的權益與安全,並提出相關呼籲,引發不少民代共鳴。立院昨通過道交條例第七十三條修正草案,規範自行車的危險駕駛行為。

提案的台聯黨團總召許忠信指出,他曾在人行道上差點被醉醺醺的自行車騎士撞到,因此他提案將目前騎單車的「使用手機」、「酒駕」、「不禮讓行人」等問題入法規範。

未來單車騎士在行進間,不能再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等裝置講電話,也不能滑手機、傳訊息,否則將處以三百到六百元罰鍰。酒精濃度若超標,即使是騎單車,也會因「酒駕」被罰三百到六百元罰鍰;拒絕酒測者,警察可直接開罰一千兩百元罰鍰。

道交條例並新增第七十四條「禮讓行人條款」,自行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在交岔口轉彎,若沒禮讓行人,或在「可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沒禮讓行人,可處以三百到六百元罰鍰。

交通委員會昨也通過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提出的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新增對逼車、急停等「道路霸凌」行為的規範。

汽車若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以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都可罰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接受道安講習。

李昆澤說,大車逼小車、任意變換車道、違規超車甚至急停挑釁這些「逼車」行為,對用路人生命構成威脅,有必要把「逼車」行為列入「危險駕駛」行為來規範和處罰,才能遏止逼車行為。

惡意「逼車」 最重罰2萬4

【聯合報╱記者蘇瑋璇/台北報導】        2013.11.22 03:22 am

立院昨初審通過汽車駕駛人任意逼車等處罰條款,落實公路正義,裁罰的舉證有難度;學者除建議民眾裝設行車紀錄器採證外,警方應以「便車執法」輔以教育宣導才有效果。

在道路「大欺小」的情況屢見不鮮,但「逼車」行為多發生在瞬間,因舉證困難,被逼車的駕駛人只能「忍吞下去」。立院昨天初審通過,任意逼車、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急煞急停,可罰六千到二萬四千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交通部路政司指出,惡意逼車、變換車道、違規超車都構成危險駕駛,主要靠民眾車上安裝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也可立即打一一○報警,請警員到場處理。不過,多數逼車行為警方會以刑法強制罪、公共危險等罪嫌移送法辦,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開罰的情形應該不多。

逢甲大學運管系副教授李克聰說,以美國為例,逼車、任意變換車道是公路之惡,肇事風險更勝超速,警方會駕駛外觀如同一般車輛的「便車」巡邏,發現危險駕駛,立即開啟行車紀錄器側錄蒐證,罪證確鑿後,才會放上警帽、鳴笛攔停。

李克聰說,執法都須搭配教育,道路上逼車、違規超車等惡意行為就會減少;否則只是訂出罰責,流於政府搶錢觀感,防制效果有限。

逼車罰款 擬撥當檢舉獎金

「逼車」事件層出不窮,國道因逼車而造成事故的案例年年增加,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通過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處罰逼車等違規行為的提案,他並要求警政署研議,提撥部分罰款作為民眾檢舉逼車行為的獎金,以杜絕「道路霸凌」。

他說,國道肇事前兩大原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和「變換車道不當」,都與逼車行為有關,而且年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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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廣? 牛車、三輪車也不能當低頭族

【聯合報╱記者蘇瑋璇、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1.22 03:22 am

又見烏龍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將自行車等慢車的低頭族駕駛納入處罰,但因法定的「慢車」還包括牛車、馬車、三輪車、手拉(推)車,未來統統不能用手機、也不可酒駕。學者批立委「看什麼夯就修什麼法」,立法毫無邏輯。

交通部表示,未來該草案三讀通過後,若警方見駕駛牛車、馬車,或是用手推(拉)車搬貨物、做資源回收的民眾低頭玩手機,確實可依法開罰,現正評估修法將自行車與其餘慢車分開。

不過,提案的台聯黨團指出,自行車以外的慢車,也有在道路行駛的可能,因此應適用這次修法,沒有排除必要。交通委員會召委管碧玲指出,尊重提案的台聯黨團,而這次修法對「慢車」的文字定義,接下來法案進入院會協商時,仍可針對文字進行討論、修正。

道交條例修正草案中,慢車駕駛人在行進間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酒精濃度超過標準等情形,可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而條例中明定的慢車種類,包含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含人力行駛的三輪車、貨車、手拉或手推車,以及獸力行駛的牛車、馬車)。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系副教授羅孝賢批評,道交條例從民國五十七年上路至今,時空背景更迭,慢車定義早就不合時宜,自行車不論數量、速度、形態,和牛車、馬車都大不相同;立委看自行車火紅,就增修罰責,卻沒從根本檢討「慢車」定義,把一部法規修得支離破碎,毫無邏輯。

羅孝賢批評,修訂了不切實際的法條,把責任丟給第一線執法端,相當荒謬,恐流於難以執法的「道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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