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酒駕越醉判越重? 法界論戰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2013.11.24 02:58 am

新北地院最近對酒測值零點二六、零點八五、一點五四的初犯酒駕者都判刑三月,法界憂心量刑失衡會讓酒測者心存僥倖,建議明訂量刑標準。據了解,部分法官雖研擬對酒測值較高者多判一至二月,但有資深法官認為,量刑是法律賦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宜律定量刑標準。

新北地檢署對酒駕初犯者,明訂處罰標準,酒測值達零點二六,緩起訴處分金五到六萬元,達零點八五是九至十一萬元,一點五四以上至少十五萬元,還要接受義務勞役、參加法治教育講習;若當事人不同意,檢察官便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法院對初犯酒駕者卻幾乎一律判刑三月、易科罰金九萬元。

法界人士憂心,酒駕者發現檢方嚴罰,恐會選擇由法官裁判,從而獲得較輕的懲罰;而心存僥倖便有再犯可能。法界人士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緩起訴處分金,均對酒測值愈高者處罰越重,法院的量刑似乎也該比照。

新北地院一名資深法官指出,判刑本應依據被告不同的家庭、經濟狀況、教育水準與實際犯行等狀況論罪,而非機械式依據酒精濃度列表量刑,否則就是限縮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憲法授權。

他說,法官審理酒後駕車案,在法律規定刑度內量刑並無不妥;他認為量刑基準表不可行,同樣零點二五的酒駕者,騎機車與開大貨車的惡性不同,不能以表列強硬規定法官怎麼判決。

他表示,目前在初犯、騎機車、未肇事、坦承犯行的前提下,確實常見不論酒測值高低,初犯均判三個月的情況;主要是多數法官仍認為,判三個月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無法辦良民證或申請移民,已足資懲戒。

這人連九犯…「應送戒酒非坐牢」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2013.11.24 02:58 am

警政署今年一到九月酒駕移送法辦案件較去年同期增加近二千件,但酒駕致死人數減少九十八人,嚴查收到成效;但仍不乏怎麼抓都抓不怕者,還有人第九次酒駕被訴。

法界人士認為,政府必須針對酗酒者設有禁戒處所;他們需要的是戒酒而非入獄,雖刑法八十九條明訂「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但台灣僅有毒品觀察勒戒機構,卻沒有針對酗酒者設有戒酒場所。

新北地檢署一名主任檢察官指出,法務部發函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標準,要求對五年內三犯酒駕者必須起訴,但酗酒成癮者不送去戒酒而送去服刑,除了讓人滿為患的監獄更加爆滿,這些人出獄後還是會酒駕。

檢方舉台北市楊姓男子為例,二○○○年開始酒駕被抓;今年五月酒駕被判刑八月,九月廿三日又被判刑七月,十月一日下午,還沒入獄的他再次飲用高粱酒後騎車被攔查,酒測值一點二四毫克,第九度因酒駕被檢察官起訴。
朝陽日盛晴無雲
農稼豐收彩雲天

TOP

酒駕怎嚇阻 何不沒收車輛?

【聯合報╱謝以涵/律師(高雄市)】        2013.11.24 03:48 am

最近為了嚇阻酒駕,修法加重刑責,卻仍頻頻發生酒駕,造成不必要死傷及破碎家庭。筆者建議,以沒收車輛方式達到嚇阻效果,此無須修法,現行法即有依據。

酒駕規定在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屬於犯罪行為;而刑法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屬犯罪行為人所有得沒收之。車輛是酒駕犯罪工具,所以如酒駕被宣告有罪,依上開規定,酒駕時駕駛之車輛屬於被告所有,得沒收。

縱然酒駕者在檢察官偵查時,即坦承犯行而換取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九條第一項仍有與上開刑法相同之規定,如酒駕之車輛屬於被告所有,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很多人或許對區區幾萬元罰金和行政罰鍰不痛不癢,但對車輛總該比較珍惜,當可發揮降低酒駕效果。建議法官和檢察官能積極適用上述法條,沒收酒駕者所有之車輛,沒收拍賣所得亦有助於目前窘困之財政。
朝陽日盛晴無雲
農稼豐收彩雲天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