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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降公教18趴優存 合憲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4.02.20 02:35 am

大法官昨天作成第七一七號解釋,宣告政府降低公教退休人員可存十八%優惠存款的金額及減付利息的政策合憲。

大法官認為,基於避免優存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排擠各項社福支出等公益考量,銓敘部、教育部二○○六年修訂優惠存款要點規定,設置所得上限百分比並降低退休人員可定存十八趴的金額,未逾越必要合理的程度,也未違反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

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在檢討優惠存款規定時,應避免退休所得降低影響公教人員生活尊嚴。大法官希望,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計算,減緩他們退休後生活及財務規劃所受衝擊。

退休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包括法定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兩項。一九九五及一九九六年實施退撫新制,提高退休金計算基數,造成部分具有新舊制年資領月退人員的月退休所得,高於同級在職人員每月所得的不合理現象。銓敘部及教育部因修訂規定,降低可辦理優存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也減少應付利息。

此舉引起不少退休公教人員反彈,主張利息少了、生活受到影響,主張應受信賴保護,有關要點不應「溯及既往」。據了解,聲請釋憲者多半是老師,他們因新規定每月少領千餘元到萬餘元利息。

大法官書記處副處長劉麗芬指出,大法官認為現職人員薪水高於退休人員符合社會期待,優惠存款為政策性補貼,十八趴制度實行至二○○六年修正時,公教人員的待遇及退休所得已大幅提升,整體社經環境與制度設計之初有很大差異,優存要點的修訂,確有公益考量。

本件解釋,十五位大法官中有九人提出補充解釋的協同意見書,黃璽君一人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優惠存款利息為廣義的退休給與,公務人員得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退休時就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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