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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鬼切釀禍 法律學士兒代辯判更重 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

2025-04-21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母鬼切釀禍 法律學士兒代辯判更重…高院: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

七旬張姓婦人騎單車在岔路左轉,與直行的廖姓機車騎士碰撞,雙雙倒地,廖左側股骨頸、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傷勢嚴重。事故鑑定張婦「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張婦與廖各拘役50、30日。案經上訴,張婦由法律系畢業的兒子擔任輔佐人,誇大傷勢,台灣高等法院加重改判她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此外,法院另指定1名義務辯護給張婦。因張婦的兒子主張母親車禍後「失智」,高院合議庭罕見在判決書中援引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黃榮堅「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換句話說,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法律只是技術,只是工具,比這更重要的是帶著善念的靈魂」話語,提醒她兒子沒有證據顯示失智與車禍有關,如果真的是為了母親的幸福著想,真正該做是查清病因與陪伴,而不是卸責給廖,平白浪費司法資源。

2020年12月24日晚間8點多,張婦騎單車沿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往重陽路方向行駛,在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左轉,與廖姓騎士對撞,兩人被送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救治,並向前來處理的警察坦承肇事。

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為張婦騎單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彎,未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廖姓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新北地檢署偵結後,將兩人都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新北地院依雙方過失程度判處拘役。

張婦否認犯行,稱車禍造成她牙根斷裂、失智;檢察官不滿對張婦一味「甩鍋」,認為判太輕;廖認為張婦有七成責任,若她判拘役50日,自己只應處拘役21日,三方皆上訴。

張婦主張當單車進入內車道時,廖的機車還未出現,因此沒有注意廖的義務,且當時她一腳踏在地上、一腳在踏板上,車速非常緩慢,沒有搶奪路權,請求判無罪。律師指她的兒子「孝順」,花很多心思打訴訟,是廖沒有減速才撞人,質疑車禍鑑定。

高院檢視監視器畫面,認定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當她的車身完全進入內車道時,左右兩側都有來車,阻礙交通往來。高院表示,張婦的兒子為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輔佐訴訟時明知廖傷勢較重,為了不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僅完全卸責,還聲請調查廖有無投保機車強制險、交通違規等與車禍無關證據,讓一件單純的交通事故纏訟數年,明顯不是適當行使防禦權。

案發時張婦已逾70歲,本就處失智症主要年齡層,無證據顯示她摔倒與失智有因果關係,高院依「認罪之量刑減讓」法理,認為一審輕判張婦、違反比例原則,撤銷改判懲儆。


七旬張姓婦人騎乘單車跨越雙黃線(藍色圈圈處)。圖/取自司法院網站

省思:
兒為法律系畢業,理應知法守法,但事實不然,藉助其法律知識知法玩法,浪費公器資源,狡辯脫法,法官判決大快人心!

新北婦騎車「鬼切」肇禍 法律系兒出招反害母判更重

2025/04/21 TVBS 記者 程子奕 報導

新北70歲張姓婦人2020年12月晚間騎自行車「鬼切」跨越雙黃線,與對向的廖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經事故鑑定,肇事主因為張婦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一審分別判處張、廖姓兩人各拘役50與30日。張婦不服上訴,由就讀法律系的兒子擔任訴訟輔佐人,檢方控其上訴期間對張婦傷勢有所誇大,推卸責任。高院審理後仍依過失傷害罪改判張婦3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婦於2020年12月24日晚間新北市三重區騎自行車,途經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時,與對向騎乘機車的廖男發生對撞;張婦全身多處擦挫傷,廖男則是左側股骨頸、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傷勢嚴重,兩人隨後被送至新北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救治。

事故鑑定認為,張婦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此次事故的主要肇事原因;而廖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要原因。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過失傷害罪將兩人一併提起公訴。新北地方法院審酌雙方過失程度,分別判處張婦拘役50日、廖男30日刑期。

一審判決後,張、廖、檢方均提起上訴。張婦否認犯刑,稱車禍造成她牙根斷裂、且有失智情事;張的辯護律師還表示其張婦兒子畢業於台大法律系,為訴訟付出許多努力,認為是廖男未注意前方狀況的責任較大,請求判無罪,或減輕刑責。廖男則認為初判與判決都認定張婦為主因,自己僅是次因,自己的拘役刑期應減輕;檢察官認為,張婦誇大其傷勢且一昧推卸責任給廖男,顯示無悔意,原判僅判拘役50日過輕,應撤銷並改判更適當刑度。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調閱監視器,發現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其車身完全進入內車道時,左右均有車輛來往行駛,明顯影響交通。法院另指出,張婦兒子為台大法律系畢業,擔任辯護輔佐角色期間,明知廖男傷勢較重,卻仍全盤推卸責任,並聲請調查廖男投保機車強制險、交通違規紀錄等無直接關聯事項,試圖轉移焦點、拖延訴訟。高院認為此舉已超越合理防禦範圍,非正當訴訟行為。至於張婦個人健康狀況,法院認為70歲張婦雖屬失智高風險年齡層,但無證據證明其跌倒與失智症之間有直接因果關聯。法院依「認罪可減輕刑責」的法理,認為一審量刑過輕,遂撤銷原判過失傷害拘役50日刑期,改判拘役3月以示懲戒,可易科罰金。


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與機車騎士廖男發生碰撞 。(圖/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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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切母肇禍判拘役50日 法律系兒助攻亂出招 結果慘被重判

2025年04月21日 ETtoday新聞雲 記者潘鳳威/台北報導

70歲張姓婦人於2020年12月某日晚間,騎乘自行車行經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時,與對向的廖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經事故鑑定認定此次事故主要原因,為張婦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分別判處張、廖姓兩人各拘役50與30日。張婦不服上訴,由就讀法律系的兒子擔任訴訟輔佐人,上訴期間對張婦傷勢有所誇大,一昧卸責。高院審理後仍依過失傷害罪改判張婦3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婦於2024年12月24日晚上8時許,騎乘自行車沿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2段行駛,途經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時,與對向騎乘機車的廖男發生對撞,兩人雙雙倒地,張婦全身多處擦挫傷,廖男左側股骨頸、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傷勢嚴重,兩人隨後被送至新北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救治,雙方向前來醫院處理的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

事故鑑定認為,張婦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此次事故的主要肇事原因;而廖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要原因。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過失傷害罪將兩人一併提起公訴。新北地方法院審酌雙方過失程度,分別判處張婦拘役50日、廖男30日刑期。

一審判決後,張、廖、檢方均提起上訴。張婦否認犯行,稱車禍造成她牙根斷裂、且有失智情事;廖男則認為初判與判決都認定張婦為主因,自己僅是次因。且對方上訴在先,他才提出上訴,認為張應負七成責任,按照比例原則,自己的拘役刑期應減為21日;檢察官認為,張婦誇大其傷勢且一昧推卸責任給廖男,顯示無悔意,原判僅判拘役50日過輕,應撤銷並改判更適當刑度。

張婦並主張自己是被撞的一方很倒楣,且監視器顯示進入車道時廖男車輛尚未出現,無注意義務,且當時車速極慢,也無搶道情形。張的辯護律師還表示其畢業於台大法律系的兒子,為訴訟付出許多努力,是個孝順的兒子,認為是廖男未注意前方狀況的責任較大,請求判無罪,或減輕刑責。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檢視監視器,發現案發時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其車身完全進入內車道時,左右均有車輛行駛,明顯影響交通。法院另指出,張婦兒子為台大學法律系畢業,擔任辯護輔佐角色期間,明知廖男傷勢較重,卻仍全盤推卸責任,並聲請調查廖是否投保機車強制險、交通違規紀錄等與事故無直接關聯事項,試圖轉移焦點、拖延訴訟,致案件演變成長期纏訟。高院認為此舉已超越合理防禦範圍,非正當訴訟行為。至於張婦個人健康狀況,法院認為70歲張婦雖屬失智高風險年齡層,但無證據證明其跌倒與失智症之間有直接因果關聯。

綜上所述,法院依「認罪可減輕刑責」的法理,認為一審量刑過輕,遂撤銷原判過失傷害拘役50日刑期,改判拘役3月以示懲戒,可易科罰金。


▲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左轉時與機車騎士廖男發生碰撞 。(圖/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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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旬婦鬼切闖禍「法律系兒」替母代辯…判更重!

2025/04/22 三立新聞網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70旬婦鬼切闖禍「法律系兒」替母代辯…判更重!高院法官勸:帶善念靈魂

新北70歲張姓婦人,5年前騎單車跟另名廖姓男騎士發生碰撞,兩人都受傷送醫,但廖男傷勢較重,肇事則歸屬張婦七成、廖男三成;遭法院各判拘役50、30天。事後雙方都提上訴,張婦由法律系畢業的兒子擔任輔佐人,因誇大傷勢,讓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造成案件纏訟數年,並無端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審理後,將張婦原先拘役50天,撤銷改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這起事故,發生在2020年12月24日晚上8時41分,張婦騎單車沿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2段往重陽路,在無號誌路口廖姓騎士發生碰撞,導致雙方人車倒地,受傷送醫,事後雙方互告傷害,張婦、廖男被依失傷害罪,分別判處拘役50日、30日。

張婦上訴指稱,廖男造成她受上顎前牙區牙根斷裂、失智症等傷害等語。不過2020年發生事故,到2021年分別前往看就診,都沒檢查出相關傷害,難認傷勢與交通事故有關。

法官認為,引發失智症起因,年齡雖不是失智症的唯一原因,但確有高度關連性,車禍發生時,張婦已70歲屬可能發生失智症的主要年齡層,但醫院並無客觀資料可供判斷,失智症與交通事故受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針對原審判決,廖男量處拘役30日,未有逾越法律所定的裁量範圍;加上因張婦提起上訴,他也跟著上訴,婦占七成責任,但也不構成,廖男從輕量刑的事由。

至於,張婦在有法律專業的輔佐人的協助下,不只否認犯行、誇大傷勢,還為了不負擔民事賠償,將肇責推給廖男,導致簡單車禍事故纏訟數年,有量刑即有欠缺合理化、透明化且無正當理由的裁量濫用情事,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則屬無據。

針對此案,張婦輔佐人為自身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兒子,另指定1名義務辯護給她,然而在案件上,雖兒子花很多心血在這件訴訟,是一個孝順的兒子。

法官引述,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榮堅教授在《靈魂不歸法律管》一書的內容,提及「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換句話說,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法律只是技術,只是工具,比這更重要的是帶著善念的靈魂」等論點供輔佐人參酌。

另提醒張婦兒子,無證據證明母親罹患失智症與交通事故有關,若真為母親幸福著想,真正該做的或許是查清病因與陪伴,而不是將罪責全歸於另名肇事者廖男,並無端浪費司法資源。合議庭審理後,將張婦原本拘役50天,撤銷改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這起車禍張姓婦人,跟廖姓男騎士遭法院各判拘役50、30天。(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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