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購金額若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仍應依據政府政府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
二、若轄內早餐供應商均無營利登記,得以「自然人」方式參與投標,(應符合相關稅法規定,例如繳納印花稅捐),學校並應與供應廠商簽訂契約,及要求廠商投保相關產物保險,以維護學生用餐權益。
公開招標與公開取得企劃書之比
1.在法令依據方面:
公開招標--採購法18、19 條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企劃書--採購法49條
2.在招標期限方面:
公開招標--除招標期限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採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企劃書--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3.在公告方面:
公開招標--要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企劃書--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4.在底價訂定時機方面:
公開招標--開標前定之(採購法46條)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企劃書--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採購法細則54條)
5.廠商家數限制方面:
公開招標--第一次公告結果,投標廠商未達三家,宣布流標(採購法48條)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企劃書--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
6.「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與「公開招標」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