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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立各級學校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饋金收入及支用要點

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66

一、雲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運用本縣縣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校舍屋頂及其他校園公有空間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
  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回饋金,係指學校與廠商簽約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所產生之收入。
三、回饋金應繳入學校教育基金並妥為保管。
四、本要點之回饋金,應以收支對列方式專款支用,其用途如下:
(一)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學生扶助事項。
(二)急難特殊救助事項。
(三)弱勢學生補助事項。
(四)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五)綠能推廣教育及相關活動。

回饋金支用程序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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