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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使用期限 別誤認禮券「過期」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陳威任/綜合報導】        2012.05.22 02:50 am

一位新北市民誤以為全家便利商店禮券的銀行履約保證期,就是「使用有效期限」,丟棄了履約保證逾期的禮券,造成損失。

新北市消保官調查全家便利商店、統一超商禮券及大潤發、家樂福提貨券,發現四家業者的禮券或提貨券都有履約保證期限,但僅統一、大潤發另註「無使用期限」。

新北市主任消保官許宏仁日前接獲民眾反映,指持有兩張全家便利商店未註明使用期限的百元禮券,因已超過禮券所印的銀行履約保證期,誤認禮券不能使用丟棄,害他損失兩百元。

許宏仁說,目前禮券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未要求廠商在禮券印「無使用期限」字樣。禮券所印的履約保證期間,是金融機構對企業經營者發行禮券的擔保責任。

許宏仁已要求全家、家樂福在禮券或提貨券另加註「無使用期限」,他將建議消保會修改禮券定型化契約範本,要求企業經營者加註「無使用期限」字樣。

全家表示,為了避免民眾誤解,未來新一批的禮券將加註「無使用期限限制」;家樂福回應,之後也會加上無使用期限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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